本报8451234热线消息(记者 刘铭 通讯员 潘辉)一男子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经交警部门鉴定,该男子属于醉酒驾驶,且无牌无证,检察机关遂根据新刑法对其提起公诉。近日,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进行审理,以危险驾驶罪判该男子拘役三个月。
5月1日下午4点左右,李某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建设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清水河桥东侧时,与在建设路南侧向左掉头的一辆小轿车相撞,造成摩托车乘车人孔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交警检查发现,李某涉嫌醉酒驾驶,且没有驾驶证,其所驾驶摩托车也没有牌照。
经市交警支队法医鉴定中心毒物检验鉴定报告检测,李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00.1mg/100ml,属醉酒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经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理,李某以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