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陵县消防大队分别对汇源加油站和南外环加油站实施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汇源加油站室内设有厨房,并使用天然气灶做饭;南外环加油站在罐区使用蜂窝煤做饭。两加油站均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明火,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陵县消防对两加油站进行临时查封,分别给予两站负责人两日的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