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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出台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
  • 2011年08月1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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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月10日讯(通讯员 李炳忠 李健 首席记者 聂金刚) 8月4日,东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监察局联合印发《东营市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的安全提交和及时退还,防治投标人围标、串标、出借或挂靠企业资质,保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采取集中收取、统一管理的原则。东营市政府采购中心、东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专用账户,分别负责市财政投资工程、其它工程投标保证金的收缴和返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投标保证金按投资概算的2%提交,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相应工程监理投标保证金按1‰提交。所有投标保证金须在投标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一次性足额存入保证金代管单位专用账户,由代管单位出具《投标保证金缴款收据》。否则,招标人将拒绝接受其投标文件。

    《办法》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拒不提交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经查情况属实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严重影响工程建设交易秩序的;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办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将有效防治和杜绝围标串标、出借挂靠资质等现象,保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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