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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门前抢走21万元
三名罪犯获刑11年至13年不等
  • 2011年08月1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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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8月11日讯(记者 晋森) 陈某等三人在济宁市区一家银行门口抢走刚取款出来的林女士21万元,不久三人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济宁市市中区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3年,判处田某有期徒刑12年零6个月,判处孟某有期徒刑11年。

    陈某、田某和孟某三人嫌打工挣钱太累,产生了抢劫银行取款人的想法,3人经预谋后商定,一人在银行内盯梢寻找作案目标,另外两人根据信息骑车在银行外伺机抢夺。3月12日,3人来到济宁市市中区建设路的一家银行,当日15时许,孟某发现一名女士提取了大量现金,而且只有一人来取款,于是打电话告知在外等候的田某、陈某。林女士取款后走出银行,来到停放在人行道的轿车旁准备上车时,陈某乘其不备将林女士的白色挎包抢走,随即上了田某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

    林女士被抢的包内有现金21万元,陈某、田某、孟某三人将所抢赃款平分。3月17日,公安民警将3名罪犯全部抓获,并追回赃款11万多元。

    7月20日,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抢夺罪向3人提起公诉。庭审中,陈某等3人均供述抢得的系21万余元,虽受害人林女士陈述被抢夺的现金数额系22万余元,但无其它相关证据印证,法院认定陈某等人抢夺的数额系2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田某和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抢夺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和罪名均成立。作出如下判决:陈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田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孟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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