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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套土地补偿款签假合同露了馅
  • 2011年08月1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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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月11日讯(见习记者 朱耕平 通讯员 赵源泉 王建新) 8月11日,滨城区法院对原告刘某诉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宣判,判决二人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给二人自编自演的闹剧画上了句号。

    据了解,1996年,刘某购买了城郊结合部某村村民的一处院落,2009年该村列入拆迁范围,因刘某不是该村村民,按规定只能得到地上建筑物补偿。为了得到不应得到的土地补偿,刘某在他人指点下,与村民王某签了一份落款时间为2005年7月7日的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卖”给王某,约定得到土地补偿后两人再分成。

    2011年房屋拆除后,王某拿着虚假合同去拆迁单位以本村村民身份要求给予土地补偿和房屋补偿。由于该房屋原始登记在刘某名下,村委会对合同不予认可,拆迁部门也不同意发放土地补偿款。

    看到计划落空,王某不想白忙活,要求刘某给一万元辛苦费,但刘某因为也没得到任何便宜,就拒绝了王某的要求。王某仍不甘心,便将合同交到有关部门,称房子是自己的,于是两人起了纷争。

    因王某与刘某的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相关房屋补偿款发放部门中止了房屋补偿款发放,并告知二人,只有通过诉讼确认后,才能发放房屋补偿款。于是,刘某便将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两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法院查清事实后,认为王某与刘某两人为套取不应享有的补偿款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妄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8月11日,滨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二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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