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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门口抢走取款人21万
三男子分别获刑11至13年
  • 2011年08月12日 作者:
  • 【PDF版】

    受害人林女士(前)一进银行就被嫌疑人盯上了(视频截图)。

    本报记者 黄广华 翻拍

    本报记者 晋森 通讯员 吴则合 李静

    3月12日,陈某等三人经预谋后来到济宁市区一家银行,经踩点后发现林女士提取了18万元巨款,在林女士取款后准备上车时,陈某伺机抢走装钱的挎包,包内共计21万元的现金被抢走,7天后陈某三人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日前,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3年,判处田某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判处孟某有期徒刑11年,并分处罚金。

    21万元巨款银行门口被抢

    陈某、田某和孟某三人嫌打工挣钱太累,产生了抢劫银行取款人的想法,三人经预谋后商定,一人在银行内盯梢寻找作案目标,另外两人根据信息骑车在银行外伺机抢夺。2011年3月12日,三人来到济宁市市中区建设路一家银行,由孟某进入该行营业大厅,假装客户寻找作案目标,陈某、田某则骑摩托车在外等候其电话。当日15时许,孟某发现一名女士林某提取了大量现金,而且只有一人来取款,于是打电话告知在外等候的田某、陈某,“有一名女子取了大量的现金,马上就要出门”。林女士在银行取了18万元后,离开银行大厅走到停放在人行道的轿车旁准备上车时,陈某突然出现,乘其不备将林女士的白色挎包抢走,随即乘上在一旁等候的田某驾驶的摩托车迅速逃离现场。

    林女士被抢包内共有现金21万元,以及两张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后陈某、田某、孟某三人将所抢赃款平分。3月17日,公安民警将上述三人全部抓获,并追回赃款11万多元。

    三人均系主犯分别被判重刑

    7月20日,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抢夺罪向三人提起公诉。庭审中,陈某等三人均供述抢得的系21万余元,虽受害人林女士陈述被抢夺的现金数额系22万余元,但无其他相关证据印证,法院认定陈某等人抢夺的数额系2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田某和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抢夺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和罪名均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陈某、田某和孟某共同预谋,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犯罪行为,平均分赃,只是分工不同,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且作用相当,均应对全部犯罪后果承担责任。陈某因盗窃罪出狱后5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且三被告均受过劳动教养,应分别酌情从重处罚。孟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共同实施抢夺的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如下:陈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田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孟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O法官说法

    重判三罪犯

    以震慑“双抢”犯罪

    济宁市市中区法院院长庞新贤表示,此案是该院近年来判处刑罚较重的案件,依据我国刑法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陈某等三人抢夺财物达2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案中的陈某2007年10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其他两名案犯均为惯犯,应当从重判处。庞院长表示,本案社会影响较大,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人身安全,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影响稳定和谐。法院作出此判决,也是为了严厉打击“双抢”犯罪,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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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门口抢走取款人2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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