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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 2011年08月1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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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指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经营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 

    济宁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2009年试点、2010年全面铺开,按时完成了宣传发动、组织培训、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外业勘界和确权发证的主体改革任务。“济宁市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的全面完成,使170万亩集体林地成为农民群众自主拥有、自由支配的资产。”济宁市林业局资源与林政科科长胡连昌说,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专业合作社建设等各项配套制度的陆续出台,将会提高农民群众植树造林和发展林下种养、经济林果、苗木花卉、林产品加工等林业经济的热情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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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拿到林权证,吃了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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