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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工资9月发,个税咋扣?
菏泽税务局工作人员称:按“实际取得”收入时间执行新标准
  • 2011年08月1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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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菏泽8月11日讯 (记者 田卉) “按照新修订的个税法,9月1日起执行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我们每个月的工资都是在下个月的10日发,那我们8月份的个税咋扣?”自己究竟该交多少个税,菏泽市民李先生疑惑了。

    菏泽市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按照“实际取得”收入时间执行新标准。对此,工作人员解释说,根据税务总局这一规定,8月份工资9月发放,可按3500元新标准扣除个税。

    据介绍,按照税务总局规定:纳税人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薪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税。纳税人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薪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税。

    也就是说,个税扣除比例以“实际取得”工资薪金的时间来判断。该工作人员介绍,“实际取得”是指员工实际收到工资的时间,而不是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的归属期间。“按照很多单位的惯例,都是8月份的工资9月份发,10月份向税务局上报征税金额。”工作人员说,随着个税起征点的提高,将有不少中等收入者收益,具体受益人群数字还在统计中。

    相关链接  根据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按照税法等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为: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并进行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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