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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应当好服务者
  • 2011年08月1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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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蓝娜娜

    近日,有关物业公司与业主纠纷的事件层出不穷。有人反映上交了物业费却拿不到发票(本报8月9日C08版曾报道)。有人反映小区的电梯常出问题,物业维修不及时……人们不禁质疑:物业公司应扮演怎样的角色,是服务者还是管理者呢? 

    笔者了解到,当前国内有60%左右的物业公司属于父子公司,即隶属于开发商组建的业务公司,在开发商组建业务公司时,给物业公司明确了一定的职责。这种“父子关系”体制,使得物业公司在实际的经营管理中,对一些涉及开发商的问题避而不谈,或者直接将问题抛给开发商,这样不能及时为业主主张权利、解决问题,所累积的矛盾日益增多,业主和物业的关系也日渐紧张。 

    物业公司本应是为所在小区居民提供安全、卫生等公共服务,及时为居民解决居住、生活问题的服务部门,但由于体制的限制,使得部分物业公司带上了开发商的色彩,以管理公司自居,忽视了自己是服务性企业的本质,这就是物业公司与业主纠纷事件层出不穷的根本原因。 

    服务,是物业公司的本质,更是提升小区居民生活质量的关键举措。在“父子关系”体制的制约和上级监督匮乏的环境下,物业公司更应以“服务者”的姿态出现,自觉做好小区服务工作,将为居民排忧解难、主张权利作为工作重点,及时与居民进行沟通,排除矛盾隐患,使物业与业主之间的关系更为融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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