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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今起实施
婚前个人按揭买房归个人
  • 2011年08月1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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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8月12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12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8月13日起正式实施。司法解释重点针对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解释。

    1

    婚前个人按揭买房离婚时归个人

    司法解释第一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同时,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

    司法解释还指出,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属自己子女所有

    司法解释的第七条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这样的规定从我国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

    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3

    拒绝亲子鉴定可认定为非亲生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孙军工说,由于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证明。这种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在处理有关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4

    取消婚外同居约定补偿条文

    司法解释删去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有关婚外同居关系解除后财产问题如何处理的条款。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中第二条内容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对删除这一条规定解释说,婚外同居的情况十分复杂。有些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的,有些是不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的。结束同居的财产协议中,有些人以个人财产解决偿还问题,有些企图以夫妻共同财产解决问题。同居的时间也不能一概而论。此外,婚外同居还涉及传统道德、善良风俗等问题,简单的条文难以涵盖复杂的情况,对于该类问题的解决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认证。

    网友反应

    埋头赚钱,专心买房

    @桃小夭1982:这样的司法解释,算公平还是算正义呢?婚姻的公平正义如何来考量?在这个本来就没有安全感的年代,谁还敢对婚姻付出太多情感呢?除了房子,神马都是浮云!大家埋头赚钱,专心买房吧!

    谁再为家庭付出

    @记者陈宝成:今天最高法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从发布会现场到家里,我发现,几乎所有的男同胞都保持着沉默,而我接触的几位女记者、女律师乃至家庭妇女,却对此颇有非议,认为不利于保护为家庭付出更多的一方,可能导致今后大家拼命赚钱,而不愿再为家庭付出。

    不得已的安排

    @仝宗锦:某种意义上,中国婚姻法中,爱情是自然法意义上的存在。而婚姻法解释三,尤其其中关于财产安排,将这种自然法和实在法,或者说理想和现实之间的张力消解了。此解释恐怕是基于种种现实纠纷不得已而为之的安排。因此如果说有问题,那也并非法律出了问题,而是现实出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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