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8月15日讯(记者 张鹏飞) 15日,记者采访省地税局个税处获悉,“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声明称此前的‘47号’文件系伪造,具体原因还在调查中,目前我省年终奖的个税征收还是按照老办法执行。”
目前的年终奖个税计税方法是把年终奖总数除以12,以得出的商数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再计算个税。例如,年终奖24000元,先除以12是2000,那么对应的现行个税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是10%和25,那么计算办法就是用24000乘以10%,再减去25,税后收入是21625元。
但是现行年终奖个税计税方法存在弊端,在某些情况下,税前奖金多很少的一部分,税后所得反而会少一大截,出现“多劳少得”的情况。如某单位甲职工的年终奖是6000元,用6000元
除以12个月,甲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元。500元的适用税率是5%,速算扣除数是0,所以甲应缴税6000元×5%-0元=300元,税后收入为5700元。
如乙职工得到的年终奖为6001元,用6001元除以12个月,乙的应纳税所得额就变成500.08元,因为超过了500元,其适用的税率为10%,
速算扣除数为25,所以乙
应缴税6001元×10%-25元=575.1元,税后收 入 为5425.9元。
可见,虽然乙税前年终奖比甲多1元,但其税后收入反而比甲更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