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15日讯(记者 曹宏源 通讯员 崔秋芬 张琳) 俗话说“兔子不吃窝边草”,可来自乐陵的男子李强(化名)却把贼手伸向了朋友。日前,李强被宁津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8月3日上午10时,家住宁津县柴胡店镇的王先生来到公安局刑警大队报警称,自己家中被盗现金3700元。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经勘查发现犯罪分子系翻墙入院钻窗户将钱盗走,但由于屋内翻动痕迹不明显,熟人作案的可能性较大。
民警在现场走访过程中接到一位目击证人举报:案发时曾有一20多岁但体形较瘦、留着平头的小伙子从王先生家门口走过,并且行色匆匆,非常可疑。据王先生反映,7月28日自己家中还被盗1100元,因被盗痕迹不明显,怀疑是家中人拿走,所以没有报案。
民警立即围绕王先生身边的熟人尤其是有前科劣迹的人员展开调查,并最终确定乐陵市杨安镇的李强有重大作案嫌疑,当天下午在宁津县一出租房内将其抓获。
经审讯发现,李强曾在2006年因盗窃抢劫被宁津县人民法院判刑3年零6个月。李强同时对两次盗窃王先生家中现金4800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