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威海8月15日讯(记者 吕修全 通讯员 赵明涛) 13日,在经区经营水泥公司的宋某与送货司机王某因一张收据而发生纠纷,宋某将王某打成轻伤。经调解,宋某赔偿王某经济损失、医药费22000元,赔偿货车车主损失费2000元。
13日上午11点,经区公安分局凤林派出所接到一男子报警,称其在经区某水泥经销公司门前被人打伤。接警后,凤林派出所民警立即驱车赶往现场,将殴打他人的犯罪嫌疑人宋某带回派出所审查。
据宋某交待,13日上午,一辆蓝色烟台牌照的大货车到宋某经营的水泥制品公司送用来抵账的水泥。结果车上应有的5包水泥仅剩3包,而且还失效了。宋某在同经销商联系后,经销商让送货司机王某垫付100元补偿款给宋某。
王某要求宋某出具一份送货收据才肯给宋某100元。宋某以此批水泥为抵账货物为由,拒绝开收据。双方因此发生矛盾。王某欲驾车离开,宋某上前对其殴打,并抄起凳子将货车的车门、车头砸坏。
经法医鉴定,王某鼻骨骨折构成轻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双方自愿的原则下,凤林派出所民警对此事进行了刑事调解。经调解,王某及货车车主不追究宋某的法律责任,宋某愿意赔偿王某医药费、损失费22000元,赔偿货车车主损失费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