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枣庄8月15日讯 (记者 李泳君)15日,市民王女士打来电话反映,她患有乳腺肿瘤,期间自己去北京治疗过一段时间,医生给她开了一种“化瘀丸”的药,回到枣庄之后,这种药前三个月还可以报销,但是7月报销的时候,却被告知不能报销了。
15日,当记者见到王女士的时候,王女士手里拿着一摞厚厚的报销单,“我是单位职工,可报销的比例可能高一点,钱花了不少,这些都是我报销的。”王女士把报销单据拿给记者。王女士告诉记者,自己在市立医院治疗了很长一段时间,之后为了更好地治疗,就去了北京治疗。
“在治疗的过程中,北京的医生给我开了很多药,其中就包括“化瘀丸”,当时医生告诉我,这些药都属于报销的范围,回去的时候可以报销。”王女士告诉记者。
在回到枣庄以后,王女士在4、5、6月份凭借单据顺利将费用报销,当时单据上面也明确标有“化瘀丸”这种药,但到7月份的时候,医保处告诉王女士这种药不属于报销的范围。“这种药77/元一盒。全部是中药,属对症治疗的药,也报销三个月了,怎么说不报销就不报销了呢。”王女士很伤心,本来自己得了这种病,花钱就比较厉害,现在还出现了这种情况。
随后,王女士拨打了卫生局的电话,卫生局告诉王女士要具体咨询一下劳动局,但是当王女士拨打劳动局的电话时,劳动局告诉她,具体情况需要咨询领导。15日下午,记者来到了位于振兴路的枣庄市医保处,据其中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北京能报销的药品,在山东就不一定能报,同样在山东能报销的药品在北京就不一定能报。
“具体情况你可以看一下《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这里面标注的很清楚。‘化瘀丸’在山东是不能报销的。”这位工作人员表示。
那么为什么前三个月就能报销呢?这位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前三个月报销的话,那可能是工作疏忽导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