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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维权要趁早90天过投诉时效
  • 2011年08月1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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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8月16日讯(记者 杨淑君)聊城市工商局日前发布旅游消费警示,旅游投诉有时效性,游客维权得趁早。投诉时效自合同结束之日起算,共90天。

    警示说,出游时遇到以下几种情形,都应及时投诉索赔。旅游经营者单方违约,旅行社收取消费者费用后,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或只收钱不提供合同规定的服务;旅游服务明显“缩水”:如合同约定消费者住三星级以上宾馆,但履行时只住普通宾馆;旅游经营者造成消费者行李物品损失;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旅游经营者欺诈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利益:比如向消费者推荐、兜售假冒伪劣产品、中途擅自增加费用等;旅游经营单位职工私自收受回扣或索要小费。

    消费者可向旅行社的质量管理部门投诉,如果不能妥善解决问题,可以到旅游质量监管部门、工商部门申诉或消费者组织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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