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451234热线消息(记者 谢晓丽 通讯员 王君)市民李先生4月份从市区一商场购买了三台空调,安装好一台,但另外两台直到8月份还没到货。近日空调到货,李先生要求商场支付违约金,但由于只是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协议,李先生维权遇困难。
据介绍,2011年4月初,城区消费者李先生在一商场购买空调三台,一次性付清价款17908元。商家很快将一台送货到家。另外两台价值9860元的空调由于货源紧张没有现货,商家与李先生口头达成协议,自购买之日起1个月内送货。但截至7月底,李先生还未收到。
期间,李先生多次找商家要求送货,商家均称没有现货,问是否可以调换别的样式。李先生认为订购的空调与自家装修风格一样,拒绝更换。近日,商家称货已到,要为其送货,这时李先生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要求商场赔偿延期履行的违约责任,并继续履行合同,给付订购的空调。商场以没有约定违约送货责任为由,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双方协商未果。李先生将此事投诉到了聊城市消协。
受理投诉后,市消协调查发现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按照相关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于李先生就送货问题只是在时间方面与商家达成了口头协议,而对违约后双方的责任、解决办法等没有约定,造成维权困难。
聊城市消协提醒,在购买时要与商家签订书面协议,或一定要看仔细附注在销售单上的送货日期,书面约定违约责任特别是逾期送货承担责任一项,以便商家违约时,消费者有据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