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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配偶姓名的业务很少
泰安未现房产证“加名热”
  • 2011年08月2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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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泰安8月24日讯(记者 梁敏)《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自8月13日正式实施,在产权登记上“加名”成为保障已婚夫妇房屋产权的最佳选择。然而泰城市民虽然对此议论纷纷,却鲜少有人付诸行动。

    记者24日走访泰安市房产交易中心了解到,变更房屋产权登记,要求加上夫妻另一方姓名的业务一直都有,从目前此项业务的受理数量上来看,泰城并未出现明显变化。“你看这上面类型标注为‘其他’的业务,一般就是这种‘加名’业务,这十天总共也就四五个。”泰安市房产交易中心大厅一位工作人员介绍。这位工作人员打开一个标注为“其他”类型的业务,记者看到了李先生与郑女士签署的《婚内房产变更协议书》,两人2000年结婚,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住宅,2008年以李先生的名义办理了房产证,因原房产证没有共有人,因此申请添加共有人郑女士的姓名。

    这位工作人员介绍,虽然属于‘加名’业务,但是并不能判断这对夫妇是受到了《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的影响。因为在登记房屋产权的时候,交易中心收件窗口要求做一个问询的流程。“我们会询问登记人员,房屋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填写夫妻共有财产,工作人员还会建议写上夫妻另一方的姓名。因此很多市民办理房产证的时候就直接写的是两个人的姓名,事后再来添加另一方姓名的业务很少。”这位工作人员介绍道。

    采访中,市民孙女士到窗口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她爽快地拉着丈夫一起登记了姓名。当记者问她是否是受《婚姻法》的最新解释所影响时,她说最近忙着做买卖,没听说这件事儿,就是两口子一起奋斗买的房子,既然产权登记可以写两个名,当然就都写上了。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项解释一出台,立刻掀起轩然大波,很多已婚夫妇房屋产权问题争执不休,在许多城市甚至掀起了房屋产权“加名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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