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24日讯(通讯员 王卉 记者 姜萌) 3年前,90后青岛小伙王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刑3年,出狱后没过几个月,刘某因盗窃财物,再次被抓。根据《刑法》新修正案规定,未成年人5年内屡次犯罪不构成累犯。24日,四方法院的庭审中,王某未被以累犯判决。
出生于1991年3月的平度男子王某,2008年4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两千元,2010年5月11日减刑释放后仍不思悔改。2010年7月份某天的20时许,王某和李某等3人预谋后,在四方区鸿仕雅居3号楼保安宿舍的客厅内,将存放在此的两台青岛国美电器的格兰仕微波炉盗走,价值人民币1297元。销赃后得款人民币400元。
2010年8月份某天的凌晨2时许,王某又伙同李某等3人,在四方区清江路160号清江华府建筑工地,盗窃工地十字扣件320个,价值人民币1600元,销赃后得款人民币630元后,四人分赃挥霍。
四方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等四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按照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被告若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减刑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但关于累犯的认定内容中增加了一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因2008年王某前罪实施时仅为17岁,四方法院对王某所犯罪行并未按累犯予以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据悉,王某的这起案件是岛城法院在新的法规实施后,首次因前罪实施时的年龄不满十八周岁而适用新的排除累犯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