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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元手表三次“停摆”交折旧费后退了货
  • 2011年08月2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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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威海8月24日讯(记者 冯砚农 通讯员 李婕) 市民张女士去年初购买了一块品牌手表。一年半来三次“停摆”。8月初,手表再次停摆,张女士找到商家退货时遭拒。经调解,张女士缴纳折旧费后成功退货。 

    2010年初,张女士在市区某商场花1192元买了一块品牌手表。半年后手表出现故障,按照三包合同,张女士将手表送回维修。2010年12月,刚修好没多久的手表又坏了。商家再次对手表进行维修。

    今年8月初,张女士戴手表出门时发现,指针又不动了。她找到商家要求退货时,却遭到了对方的拒绝:“三包期已过,不能退货。”想到自己一年多来为了一块手表多次往返于商场,张女士特别恼火。24日,她找到环翠消协寻求帮助。 

    环翠消协工作人员表示,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的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件维修的时间。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的证明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已使用过的商品要按:货物金额x0.05%x购买天数,计算商品折旧费。 

    24日,环翠消协工作人员成功调解,张女士缴纳了500余天的商品折旧费共计300余元后,商家同意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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