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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认定此举属“霸王条款”,商家为消费者办理延期消费处理
千元消费卡 过期被作废
  • 2011年08月2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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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东明8月28日讯(记者 董梦婕 通讯员 朱殿立) 预付式消费卡作为新兴的消费方式,近年来广为流行。携带消费卡消费,省得付现金麻烦,但往往会遇到不良商家的忽悠,让你的消费卡作废。8月25日,家住东明县的李先生来到东明县消费者协会,诉说他的千元消费卡过期被强制作的废窝火事。通过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最终,商家为李先生办理了消费卡延期处理。

    2010年春节前,做饭店生意的李先生在某知名品牌服装店以每张450元的价格购买了15张面值为500元的消费卡,作为年终奖励送给员工,当时还剩下两张消费卡没有送完。今年由于上大学的儿子即将开学,8月25日,李先生来到该服装店为孩子选购了一件休闲裤和一件衬衣,在用消费卡消费时,却被售货员告知,他的消费卡有效截止日期是2011年6月30日,已过最后期限。

    李先生觉得商家此举做得不合理,遂向该服装店的负责人提出,将卡内的钱退还,遭到该负责人的拒绝。“我的消费卡里还有1000块钱,凭什么你说作废就作废?”李先生十分气愤,与商家理论未果,一怒之下到东明县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来到该服装店现场调解。该服装店老板刘某表示,李先生购买卡时,有效期已清楚地写在消费卡上,双方已形成约定,是李先生没有及时消费。

    消协工作人员认为,属于商家为发行的消费卡设定使用期限,商家强迫消费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消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同时,如果在规定的时间

    内卡内现金没有消费,消费卡过

    期作废,卡内现金被商家没收,

    这是商家没有提供商品或服

    务就获益,属于不当得利行

    为,违反了《合同法》。因

    此,消费卡的限期消费

    合同并不生效。给消

    费卡设定使用期限

    是商家单方面约

    定,是“霸王条

    款”,不具法

    律效力。

    在消协工

    作人员的教育

    下,该服装店

    负责人认识到了

    自己的错误,承诺以

    后不会再出现类似的

    情况,并为李先生

    办理了消费卡

    延期处理。

    延伸阅读

    消费卡五桩罪

    买卡后商店失踪,这是最多的一种投诉。

    以连锁店消费推销卡,消费者在其他分店使用时,却被要求加付其他费用。

    推销时讲得天花乱坠,使用时名不副实,而且死无对证。

    持卡消费设置关卡,比现金消费花费还高,消费者得不到实惠还挨宰。

    办卡后使用频率不高,一年用不了几次,超过期限后消费卡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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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预付式消费
千元消费卡 过期被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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