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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发布《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生猪产品有问题,立即召回
  • 2011年08月3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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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8月29日讯(记者 崔滨) 29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公布了经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我省生猪屠宰企业的选址、加工、流通以及质量追溯等与市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生猪生产环节,将有法可依。同时对于违法经营的个人和企业,即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管理办法,也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办法》共分7章46条,其中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宰场点的选址,应远离医院、幼儿园、学校、敬老院、社会福利机构、居民集中住宅区以及畜禽养殖场等场所,同时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域内设置。

    值得注意的是,该《办法》特别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屠宰与检验信息以及生猪产品流向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同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缺陷生猪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生猪产品,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该《办法》同时做出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其中,对违法者的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对于违法所得,处以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最高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最高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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