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29日讯(记者 李宝然 通讯员 张宝华 杨荣国) 俗话说一诺千金,刚签订的合同想反悔,行不行?日照某速递公司因签了合同随即毁约,经法院二审后,在今年7月18日法院判决赔偿对方损失7000元。
2010年8月15日,岚山区的刘某与日照某速递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刘某出租岚山区万斛路一处房产给速递公司用作营业场所,租期为3年,租金为每年2万元,如果速递公司单方提前终止合同,须赔偿刘某违约金1万元。
合同签订以后,由于速递公司的领导对房屋的位置不满意,随即提出解除合同。不过,刘某认为合同已经生效了。于是,刘某以合同已经生效、速递公司违约为由把速递公司诉至岚山区法院,请求法院按合同规定判处速递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刘某与速递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两者签订后合法有效。而速递公司提前解除合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于是岚山区法院判决速递公司给付刘某违约金7000元。
可速递公司认为法院判决违约金过高,不服又提起上诉。今年7月18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