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2日,沂南县贺某驾驶大货车与于某驾驶的大货车相撞,造成于某受伤,于某将贺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贺某提出,其车辆分别在两个公司投保两份交强险,要求两家公司分别承担赔偿义务。但其中一家保险公司以重复投保无效为由拒绝赔付。
对此,沂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家保险公司已与被告贺某签订交强险保单,是合法有效的。法院一审判决两份交强险均合法有效,承保的两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规定的责任范围内依法承担平均赔付义务。
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的王自豪律师称,根据保险法,重复投保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记者 崔洪英 通讯员 李久彪 陈维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