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达不成协议的,认定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而现实生活中,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远没有解释中规定的那么简单,往往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结婚时一方出资买房,另一方出资买车、买家具或装修房屋等,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出资买房一方,而房屋近年在不断增值,后者却在不断折旧贬值。第二种情况,婚前一方出资付购房首付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而合同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均在首付出资一方名下。此种情况往往是婚后以一方收入还贷,另一方收入用于家庭日常支出及孩子抚育费用。第三种情况,婚后因子女抚养等原因,为保证一方具备充足精力发展事业,另一方在家务、养育子女方面相对付出要多,有的甚至放弃自己的事业,从而减少或失去挣钱买房的机会。按《物权法》及《婚姻法》解释(三)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即登记在谁名下,权属归谁。权利人也就有权处分该物权。对以上几种情况,如果在离婚案件中简单地把房屋所有权判归出资方,对另一方显失公平,因为他们的付出对一个家庭来说是不可或缺的,更是一种无私的,不能定价衡量的,实际上他们对未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产权有着“隐性”贡献,但他们的权利在相关规定中却未得到主张,一旦离婚他们极有可能要面对“无安身之地”的境遇。
如何保障买房时未体现“出资”而对家庭又做出诸多付出一方的权益呢?这也是解释(三)发布后,人们关心的焦点问题,有业内人士认为“解释很可能将矛盾提前”。但是现今毕竟是法治社会,热论过后,大家开始冷静下来,探讨怎么才能合法保障自己的权益。从房屋登记角度看,夫妻处理共有房屋可以参考以下建议:第一种情况,一方出资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最好在签订合同、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写两个人的名字,并明确房屋共有性质为“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如果按份共有,应约定各自产权份额;第二种情况,婚后夫妻共同购买房屋,而房屋所有权已登记在一方名下,双方可持结婚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房管部门申请增加共有人;第三种情况,一方有接受赠与所得房屋,如果当事人觉得另一方对家庭付出了很多,自愿将获赠房屋产权赠与给另一方部分或全部的,可以到公证处作“赠与合同”公证,然后持公证书、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手续到房管部门申请增加共有人或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通讯员 王全美 记者 刘守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三)于8月13日予以发布实施,首次明确了婚姻中几种房产的归属问题。该解释发布后,引发社会广泛热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