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意见认为,“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也可以成为对当事人实施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不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的理由。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敏远表示,从修订草案的措辞表述可以看出,侦查机关在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优先考虑的是通知嫌疑人家属。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指定居所监视其居住后,如果通知其家属可能会妨碍侦查或者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那么公安机关可以暂时不予通知。王敏远说:“即使这种暂不通知的情况也不会成为常态,这已成为我国法律界的共识。” 据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