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新 梁敏
近来,本报连续报道了7名外地青年在泰山误食毒蘑菇致3人死亡的事件,7人疑似传销人员,他们在事发地租房已有一段时间,左邻右舍却不知道他们到底是干什么的。而按照房屋租赁的有关法规,租客的情况应在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如果是这样,很多传销组织很可能就不会存在,悲剧也许也就不会发生。记者近日在事发地采访中了解到,房屋租赁监管方面存在的漏洞之大让人担忧。
中毒者疑似搞传销警方介入调查
8月30日,记者再次来到毒蘑菇事件事发地五马小区20号楼4单元,7名中毒人员居住的房屋仍然是铁将军把门,无法进入。
“我们这里经常有陌生的青年成群结对出入,最近几天少了许多。”五马小区一位居民称,由于小区的租房户众多,这里的居民对于频繁更新的面孔已经习以为常。很多居民怀疑甚至知晓小区内有传销窝点。
“那天死者家属走了以后,曾经有两个中年男子到303室(中毒人员租住的房屋)想要进去,我问他们是干什么的他们也不说。”一位住在303室楼上的女士称,下楼梯时刚好碰上两人站在门口,她怀疑他们就是传销人员。“一般传销在一栋楼上不会只有一个聚居点,在他们附近或隔壁可能还有干传销的人员。这几天民警也来过多次了,有一次他们在我家待了1个多小时,问了很多小区住户的情况。”另一位在20号楼4楼居住的中年男子分析。
记者了解到,关于采食毒蘑菇的人员是否参与传销的情况,目前泰安警方已经全面介入调查。南关派出所民警称目前刑警方面之前已经进入7人所住房屋,将室内部分物品取走,剩下的物品也要作为现场保留,不方便让家属和记者进入。
另据了解,济南市公安局也曾来调查此事件。记者电询了泰山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民警。民警称案件正在调查中,不方便对外透露信息。
事发地租房者多人员混杂难以管理
9月1日,记者又来到五马小区,住在19号楼的一位居民称,早晨六七点钟时,又看到20号楼走出七八个陌生年轻人,看长相似乎都不是本地人,他对于小区内存在传销人员的消息深信不疑。小区里很多居民都在抱怨小区里人员太杂,希望有关部门管理一下。
记者在五马小区走访发现,小区里很多房屋都在出租,小区一处临时搭建的房屋外墙上贴满了求租信息,一位居民称五马小区是附近出租房屋比较多的小区,小区出租房很紧张,想要租到一套房子不容易。但是社区对于这些租赁房屋的管理却并不到位,小区几乎没有居民到相关部门对出租情况登记备案,很容易让传销人员钻了空子。记者咨询了五马社区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房屋租赁的管理应该由房管局来管理,社区服务中心没有这项职能。
“五马小区监管起来非常困难。”南关派出所民警称,原来也组织打击过此处的传销组织,但是效果不好,原因是租房的太多,缺乏监管。“五马小区人员混杂,租房子的人能够占到三分之一还多。”这位民警称,他曾在那一片区干过4年多,对五马小区情况相对了解。五马小区一共有20栋楼,除了五马村的老住户,小区还有很多单位宿舍,很多居民都把房子租了出去。“这里的房东大多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对于租客身份不是很关注,也不查验对方有无暂住证等。”民警表示,对房屋租赁进行登记是一种预防打击传销的好方法。
租赁登记形同虚设房东大都不当回事
泰安市目前是否有房屋租赁登记的规定呢?记者咨询泰安市房管局了解到,2011年2月1日,泰安市开始实施《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这种登记备案可以核实租赁双方的身份、租房用途等个人信息,确实可以有效防范传销行为,然而目前的该办法的实施情况并不如意。
出租了好几套房子的市民董女士告诉记者,似乎几个月前听说过有个政策,要求房屋租赁要去备案,可具体内容不太清楚。“备案得抽上班时间去房管局跑一趟,耽误工夫不说,还得交手续费。我不去备案,一样租房子,也没见有人来查我。”董女士说。
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的王主任告诉记者,该办法已经实施了半年,可市民主动到房管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情况并不多。“普通住宅登记备案需要交100元钱的手续费,房东不愿花钱很少过来登记。”王主任说,房管局没有入户调查的权力,不可能一户一户地去调查是否租赁房屋,而且即使是去调查,租户为了逃避登记费用或处罚,也会找各样的借口掩盖房屋出租的事实。
“虽然我们也对这个管理办法做了很多宣传工作,但是收效甚微,这确实是与我们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有关。”王主任表示,今后如果想要加强这方面的监督,还需要与社区服务中心、物业管理公司、辖区派出所共同配合,这样才能掌握每个小区每一户居民是否是租赁房屋,租户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王主任说。
个人出租房不备案按规定将被处罚
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王主任表示,虽然房屋租赁行为监管存在一定难度,但是并不代表市民私下租赁房屋并不会遭受处罚。按照《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没有到租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房管局有权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对于房屋出租的管理,公安机关也早有明文规定。其中《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市民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未办理暂住登记或未申领暂住证人员的,由公安机关对出租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处以警告和月租金3倍以下、最高额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