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赵女士等几名商户向某房产公司交款16万近一年了,购房合同还没签好。赵女士想要回属于自己的房子,但律师称,赵女士购房的证据不足。(本报8月29日C05版报道)赵女士肯定想不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常识,竟然在这里给颠覆了。
赵女士把钱交给了该公司,但对方迟迟不在合同上签字,拖了快一年了。很显然,只有一方签字的合同就不算合同,肯定也就无效。律师说,如交款收据上写明交款为房款,就能当做购房的证据,可惜收款事由一栏为空。
从情理上,赵女士值得同情理解;但从法理上,赵女士证据不足。赵女士很冤,我们也可以站着说话不腰疼地说:要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买房前应该学学法律,看看开发商有没有违规行为;要签合同了,对照《合同法》看看有没有被忽悠。
但真的要苛求每个人的都熟稔法律条文吗?毕竟多数普通人对法律只是一知半解。事情到了这一步,开发商要么签合同交房,要么赶紧退钱,总不能让赵女士的16万白扔了吧?
(潘跃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