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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出台失业人员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万余失业人员享受医保待遇
  • 2011年09月0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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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月4日讯(通讯员 李元新 付凤霞 记者 张凯) 8月29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出台了《滨州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据此,全市目前有1万余名失业人员可享受到医疗保险待遇。

    该办法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费率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之和。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自参保缴费之月起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保待遇,享受期限与领取失业金期限一致,同时不再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包括2011年7月1日后办理领取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及2011年7月1日前已经开始领取、7月1日后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2011年7月1日以前在领失业保险金的人员,7月1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原规定执行;7月1日后参加职工医保的,按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该办法从2011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目前,全市领取失业金人员规模在1万人左右,按照原有的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标准,一般每年支出300多万,按照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今年需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缴纳医疗保险费1700万元,且逐年增长。与此相适应,失业人员享受的医保待遇也将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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