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威海9月4日讯(记者 冯砚农 通讯员 王现茂) 近日,文登侯家镇12岁男孩小伟(化名)偷拿母亲500元钱到商店买了一部368元的手机。小伟的母亲王女士发现后带着儿子到商店退货遭到拒绝。“12岁的孩子没经过父母允许,买这么贵的东西怎么能卖给他呢?”工商部门工作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小伟购买手机的行为无效。最终,商家退给王女士338元,剩余30元作为运费补偿。
王女士和丈夫从事个体经营,每天的收入都会装到随身携带的皮包里。2日,王女士12岁的儿子小伟偷拿了皮包里的500元钱,到镇上的手机店花368元买了一部手机。当日傍晚,王女士送货回家后发现儿子手里拿着一部新手机玩游戏。经过追问,小伟才告诉母亲,“手机是我自己拿钱去买的。”
3日,王女士带着儿子找到了该手机店,发现该型号手机标价368元,儿子并未砍价就按照标价买了回来。王女士随即以孩子未经父母同意私自购买手机为由要求商家退货,遭到对方拒绝。交涉过程中,商店老板提出,手机的包装已经拆封,无法再次销售,可以酌情给予王女士部分优惠。
文登市侯家工商所工作人员认定,根据《民法通则》相关知识第十二条规定,12岁的小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未经王女士同意的情况下,购买手机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最终,商家同意退货,王女士也拿出30元作为运费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