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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需持证上岗
  • 2011年09月0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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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9月4日讯(记者 刘云菲 通讯员 李明齐)“担任调解员应具备相应资格,需要参加培训,考试合格后持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培训结业证》方能上岗。”记者4日从市人社局获悉,聊城在全省率先出台《聊城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管理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调解组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调解组织,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调解组织,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办事处)、街道(社区)设立的具有调解组织职能单位聘任的调解员。

    根据规定,担任调解员应具备相应资格,申请调解员资格的,应由所在单位向同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推荐,参加县以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组织的调解员专业培训,经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考试合格后,颁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培训结业证》。

    取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培训结业证》并被聘任的调解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未按时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建议其调解组织取消该调解员的资格。

    市人社局劳动仲裁院工作人员介绍,目前全市有800多个基层调解组织,10个机关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建立了调解组织,调解员有2000多人。“这项办法在我省率先出台,主要是加强调解员的管理,减少诉讼链条,为劳动者减轻诉讼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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