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5日讯(记者 李宝然 通讯员 梁作升 孙元峰) 一男子因为生意上的矛盾和一同行发生了纠纷,就带人前去寻衅滋事,结果造成了同行的一名亲人受伤,对方一人死亡。法院近日审理了此案,带人寻衅滋事者朴某因为不是伤人事件中的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
朴某与孟某同在日照利群附近经营洗头房,朴某的妻子与孟某因生意上的事情产生了矛盾。
2010年7月13日20时30分许,朴某带着四个帮手,来到孟某的店内。当时孟某不在店里,于是他们便对店内的孟某的姐姐进行了殴打。而孟某姐姐的儿子听到这个消息后,拿着斧头和塑钢圆棍冲进店内,结果遭到了朴某等人的殴打,并且胸部被捅伤,导致左心室壁破裂,大出血死亡。
针对这个案件,日照市人民检察院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指控朴某等人都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朴某的辩护律师孙律师却认为,朴某是因为生意同孟某等发生矛盾,而纠集他人找孟某也主要是想影响他的生意,而没有故意伤害的犯罪意图。这属于典型的寻衅滋事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在这个罪名下,朴某是主犯。但是在寻衅滋事过程中,帮手谢某捅伤了孟某姐姐的儿子,并导致其死亡。这样,根据牵连犯理论,寻衅滋事就转化为了故意伤害,朴某等也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然而在故意伤害罪中,谢某是主犯,而朴某只是从犯。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朴某律师的辩护意见。今年6月作出了判决,朴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而其他帮手分别也被判了刑,而主犯谢某目前仍在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