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聊城9月13日讯(记者 刘云菲 通讯员 李明齐)市民黄先生在市区一单位当门卫,因经常夜间工作,近日他向市劳动仲裁院申请要求单位付给他加班费。市劳动仲裁院工作人员表示,门卫在8小时工作以外是值班,不是加班,已约定发放津贴,不再支付加班费。
黄先生在2010年7月进入市区一单位当门卫,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月工资1000元,津贴800元,他工作一天休息一天,晚上如安保不到,他要履行安保职责,单位按约定支付工资和津贴。
黄先生认为,除8小时工作日外,他应该算加班,单位应支付加班费。可是单位认为,黄先生是门卫,已足额支付给他工资和夜间值班津贴,他不存在加班情况。
市劳动仲裁院工作人员表示,《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明确了加班是为生产经营需要。而黄先生从事门卫工作,8小时以外是值班不是加班,其单位已约定发放津贴,不应再支付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