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巨野9月13日讯(记者 崔如坤) “买到假银条,对方却不按当时承诺赔偿!”9月13日,在菏泽工作的韦先生拨打本报热线反映,一个月前他在巨野某大型商城买到5根银条,购买时对方承诺“假一赔十”现在却只愿意“退一赔一”,至今,双方仍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
8月4日,韦先生在巨野某大型商城一银饰柜台,看中一套标着“上海造币厂”制造的“2010年贺岁生肖虎年纯银条”。“共5根银条,每根20克,共花费1100元钱。”韦先生说,他认为该商城为全省连锁的大型商城应该不会卖假货,而且对方承诺“假一赔十”,便欣然买下。
8月9日,韦先生回济宁老家,恰逢当地某商场请技术鉴定专家免费为市民鉴定金银首饰,他便拿着“彩色银虎”纯银条请专家鉴定。然而鉴定结果令韦先生大失所望,竟然全都是假的。
“商城工作人员给我写下欠条后,拿了3根银条去找专家鉴定,鉴定结果认定确实为假银条。”韦先生说,虽然商城承认所售银条为假的,但是却不按当初“假一赔十”的承诺来赔偿,“只愿意假一赔一,让人难以接受。”
13日下午,记者拨通了该大型商城的投诉电话。该商城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商城并未做出“假一赔十”的承诺,除了问题食品“假一赔十”外,其他商品国家并没有“假一赔十”的相关法规。“按相关规定,只能退一赔一。”该工作人员说。
菏泽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代广成认为,经营者为取信消费者,事先作出“假一赔十”的约定应视为合同要约,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予以消费者10倍的赔偿。
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郭庆华律师认为,应将“假一罚十”视为民法中规定的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