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对现场做了勘验。蒋某驾驶的面包车车体有翻滚侧滑的痕迹,前保险杠右侧有碰撞损坏痕迹,但未发现碾压人体所形成的人体组织、血迹、毛发残留物,车底左前部符合与处于倒地状态的两轮车接触的状态,因此认定面包车不是肇事车辆。死者驾驶的摩托车有倒地刮擦的痕迹,现场还找到一枚“雷克萨斯”车标。
黄某驾驶的雷克萨斯车发动机盖凹陷损坏,车前部的凹痕符合与处于直立状态的两轮车接触的状态,发动机盖上的血迹属于死者颜某,车头中间处“雷克萨斯”车标缺失,车左前大灯罩沾有8公分长的人体组织,前保险杠中间凹陷变形附着紫色油漆。认定这辆车正是造成摩托车第一次事故的肇事车辆,也是瞬间夺去颜某生命的罪魁祸首。
事后,肇事者黄某与死者颜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由黄某向颜某家属支付46.5万元赔偿金。近日,经过青岛市崂山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黄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