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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力偿还,股东连带赔偿
法院反规避执行为市民追回货款
  • 2011年09月2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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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月20日讯(记者 曹宏源 通讯员 春笋 洪潇 挥东)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停产,厂房、设备均租赁他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赊欠申请执行人的巨额货款如何才能追回来?近日,陵县人民法院通过反规避执行的方法,为市民李某追回皮棉货款13万元。 

    2006年2月,陵县法院曾依法判决当地某纺织有限公司偿还赊欠李某的皮棉货款本金及利息13.12万元。但判决生效后,企业拒不执行。原来,该企业在诉讼期间就已经停产歇业,并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现有厂房、机电设备等也已租赁给他人。 

    如何让该公司在无任何财产的情况下判决生效?经查询,该公司的股东只有杜某、许某、薛某三人,而这三人均以财产全部亏损为理由推脱。当法院打算对该公司财物账目进行审计时,三位股东又称账目已丢失,无法提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丢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法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据此,办案法官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某纺织有限公司股东们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该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于是李某根据法律规定又起诉了三位股东。经法院依法审理,两案合并执行。李某很快得到了13万多元的货款。 

    据悉,自今年4月份起,德州两级法院启动了为期一年的反规避执行活动,重点打击隐匿转移或低价处分财产、外出躲债、假离婚、假诉讼等七类规避执行行为,截至目前,全市两级法院共执结各类案件2000余件,实际执行到位标的40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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