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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骑车撞人被拘役四个月
  • 2011年09月2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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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月20日讯(通讯员 张延翠 记者 王瑞景) 9月7日,广饶法院首起危险驾驶案宣判,李某醉酒骑摩托车把人撞伤,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某获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5月11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沿广饶县某公路行驶至某村路口附近,与同方向步行的被害人蒋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被害人蒋某受伤。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被告人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蒋某面部损伤程度为轻伤。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在本院主持下已调解处理。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000元,民事部分已经处理完毕;被害人蒋某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广饶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轻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此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某获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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