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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间未入住,也要交房费?
经工商部门调解,酒店终返还房款
  • 2011年09月2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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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月26日讯(记者 高倩倩 通讯员 刘凯) 以每套488元的价格预订了两套双人标间客房准备招待亲戚,可其中一家亲戚未到,预订的房间也未入住,可酒店仍收取了488元的全额住宿费,这让家住乐陵市的孙女士很是窝火。25日,在乐陵市工商部门协调下,酒店退还孙女士488元房款。 

    今年中秋节期间,为了招待外地回家的亲戚,家住乐陵市的孙女士在市区一家酒店以每套488元预订了两套双人标间客房,在同亲戚办理完入住手续后,孙女士便和亲朋们一起外出就餐。午餐回来,孙女士到酒店总台反映因有两名客人未到,希望酒店能够退还其中一房间的房款。但酒店负责人却以酒店自行制订的行规为由,坚持要收取全额住宿费。无奈之下,孙女士便如数交了两间客房的住宿费用。并向酒店索要了住宿发票。事后孙女士越想越窝火,9月25日上午来到乐陵市工商局投诉,要求酒店退还没住客房的房款488元,并赔礼道歉。

    接到消费者投诉后,乐陵市工商局工作人员立即着手展开调查,认为酒店此举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孙女士有权要求酒店退还多收取的房间费用。经过工商人员多次调解,该酒店同意退还给孙女士多收取的房款488元,并赔礼道歉。

    消费提醒:在本次投诉案件的调解中,乐陵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及《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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