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威海9月27日讯(记者 许君丽 通讯员 周海洋 王研) 27日上午9时许,荣成市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危险驾驶罪名成立,判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拘役三个月。据悉,这是荣成市第一例因醉驾驾驶被判危险驾驶罪的案件,荣成警方提醒广大驾驶人引以为鉴。
今年7月29日6时35分,荣成交警大队民警盛爱民、汤金龙、许兵几人正在荣成市上庄镇石泽线与威石路环形路口处执勤,这时一辆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口处的鲁K29985号中型普通客车经过,执勤民警发现,驾驶人刘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对其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经检测,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4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民警遂依法扣留了刘某的驾驶证,并带其至上庄镇医院抽取血样,血样检测结果与当场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吻合。
随后,公诉机关依法对刘某进行公诉。刘某头一天醉酒,第二天早晨在没有醒酒的状态下,驾驶营运客车,载客10余人。刘某明知酒后不能驾驶车辆,却驾驶营运客车载客,构成危险驾驶罪。
27日上午9时许,荣成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某进行了审判,认为其危险驾驶罪名成立,考虑其系头一天饮酒,并且认罪态度较好,宣判对刘某罚金5000元人民币,拘役三个月。刘某对审判结果无疑义,并且当庭表示悔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