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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退团不退费”受警告
工商部门责令其修改格式合同条款,并退还客户部分费用
  • 2011年09月3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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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月29日讯(记者 董传同 通讯员 张新东 卢玲) “旅游还没开始,旅行社竟然一分钱也不退,就算我临时退团给他带来损失,也不能扣下这么多钱。”28日,胡女士对临邑县一旅行社扣除她6300元旅游费的行为非常气愤,向临邑工商局投诉。 

    工商执法人员陪同胡女士一起来到旅行社了解情况。旅行社负责人谭先生拿出双方签订的合同,一再强调合同上已标明“退团不退费”。原来,胡女士和女儿9月20日报名参加30日发团的云南双飞六日游,旅游费共计6300元,因家中有事30日将无法出行,28日一大早便到旅行社办理退团,却被告知可以退团但不能退费。 

    工商执法人员认为合同中“退团不退费”属于“霸王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工商执法人员的一番教导下,旅行社负责人谭先生认识到合同约定违法,愿意退还旅游费,但退团造成的损失希望胡女士承担。

    经工商执法人员耐心调解,尚未发生的费用全部退还,已经发生的费用据实扣除。经过仔细核算,旅行社退还胡女士3300元,双方对此结果表示满意。工商局对旅行社给予警告,并责令其修改合同格式条款。 

    在此,工商局提醒广大游客,遇到临时有事需要退团的情况,有两个处理办法:一、如果合同没有特别规定不能转让,可将旅游合同转让第三人;二、扣除已经产生的费用,要求旅行社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当然,退团时间越早,退回的钱越多,所以要尽早通知旅行社,这样能最大幅度减少双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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