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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免费参加职工医保
  • 2011年09月3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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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李晓闻

    29日,记者获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出台政策,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免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需缴费。

    失业期间医保水平提高

    此前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仅享受两项医疗待遇:一是每月日常门诊医疗补助金(七区26元,五市23元),随失业金一并发放;二是患病到指定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对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可按70%的比例发放住院医疗补助金。

    新政策实施之后,失业者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将不再重复享受上述两项待遇。据了解,职工医保报销比例最少为84%,因此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保障水平将显著提高。

    失业人员享职工医保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一致,即能够领取几个月的失业金,就能享受几个月的医保。其间,大额医疗补助金按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失业者如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或者出现法律规定情形而停止领取的,则不再享受职工医保。

    办理失业登记后个人不需缴费

    失业者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前提是,先进行失业登记,并申办领取失业保险金。符合条件的失业者在进行失业登记时,将由经办机构统一为其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失业者个人既不用缴费,也无需单独办理。当事人自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月起,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而其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另外,几种特殊情况需特别注意。一是在今年6月30日前住院的,7月1日后出院的,医疗待遇要分段计算。7月1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仍按原规定办理报销;7月1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已经结算的,可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补差报销;二是7月1日至今未出院的,7月1日之后发生的费用,可直接在就医的定点医院刷卡联网结算。三是今年的7—9月期间,失业人员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规定自行缴纳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到经办机构办理退费。

    用人单位要及时备案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后,应在15日内为失业人员办理解聘备案等相关手续,如果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失业人员不能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用人单位除了需要补缴费用外,还要负担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此外,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失业者在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期间,个人可按青岛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单独缴纳养老保险费。而失业人员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仍未就业的,可按照青岛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费用由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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