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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首部《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明日起执行
不用计价器,乘客可拒付费
  • 2011年09月3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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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枣庄9月29日讯 (记者 张冬梅)29日上午,记者从滕州市交通运输局出租车管理办公室了解到,首部《滕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将从10月1日起执行,新《管理办法》对出租车的资质管理、经营管理、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做了详细的规定。

    据了解,新《管理办法》对从事出租车经营的单位以及驾驶员的资质都有了明确规定,尤其是驾驶员必须具有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证明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在经营管理中,新《管理办法》明确了乘客有权拒付车费的情形以及出租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的情形。例如,出租车无计价器,有计价器不使用或使用计价器作弊的、驾驶员拒不出具出租车当次有效专用发票的、由于驾驶员原因或车辆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或者未经乘客同意另载他人或故意绕行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车费。

    而若有乘客不告知目的地、要求驾驶员作出违法行为、在禁止停车的路段招手示意租车的、出城区或去偏远地区拒绝按规定登记的、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乘客要求乘车且无人随车监护的、携带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及污损车辆物品乘车的以及违反车载规定要求超员超载的,出租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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