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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场里干起“驴打滚”生意
一女子放高利贷2万获利1200元,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 2011年09月3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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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菏泽9月29日讯(记者 景佳 通讯员 仵新忠) 一女子为发财不择手段,竟干起为赌场放高利贷的营生,终因触犯开设赌场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其用于放高利贷的资金予以没收。27日,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开设赌场案。

    据办案民警介绍,今年39岁的刘某家住菏泽市牡丹区,小学毕业后一直待业。后经人介绍,干起在赌场上放高利贷的营生。2009年2月18日晚,她的熟人刘洪某、杜某、邵某等商议后,在位于菏泽市牡丹区北城办事处的刘洪某家中设立赌场聚众赌博,并安排专人开车接送赌客及放贷人员。

    当日,刘洪某打电话告知刘某晚上在家设赌场,让她到赌场上放高利贷。刘某当晚拿了2万元现金,到赌博场子里放款。在赌场上谁输了钱,就向刘某借款,借1万元得600元利钱,这是当天的利钱,第二天还款利息另算。刘某当晚在该赌场内以放高利贷的形式为赌客提供资金20000元,获利1200元。

    2009年2月19日,经群众举报,民警将开设赌场的刘洪某、邵某、杜某抓获,后三人分别被判处刑罚。侦查机关在对上述案件的侦办过程中,发现刘某明知他人组织赌场而到赌场内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涉嫌犯开设赌场罪,遂决定刑事拘留刘某,并上网追逃。2010年7月24日,刘某在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后移交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公安分局。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在他人组织的赌场内,为赌博提供资金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刘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鉴于刘某自愿认罪,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2011年9月27日,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非法所得1200元予以追缴、赌资款20000元予以没收。宣判后,刘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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