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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周严查景区乱涨价
景区内的商品也得明码标价
  • 2011年09月3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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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月29日讯(记者 王琳)29日,记者从潍坊物价部门了解到,国庆节长假期间,物价检查工作人员将对全市的客运、旅游景点、以及各大商场、超市、宾馆等经营单位进行价格检查监督,严厉查处利用假日之际乱涨价和变相涨价价格违法行为。

    物价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已经利用节前的时间,向市场经营单位分发了稳定市场价格提醒函。按规定,各交通客运经营单位要在营业场所的显要位置标示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不得通过行业协会以协议、口头约定等方式合谋涨价。此外,假日期间是消费的黄金时期,物价检查人员将加大对各大商场、超市、宾馆等经营单位的监察力度,要求商家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欺诈、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假日期间是旅游高峰,各旅游景点要严格执行国家旅游市场价格政策。按规定,各旅游景点收费公示栏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各旅游景点印制的门票、停车费等收费票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现行标准,使用法定票据。门票收费必须按照标准进行收取,不得重复收费;景点内销售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物价部门工作人员介绍说,对于在假日期间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执行国家定价、擅自提高客运价格,变相涨价、乱收费用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将依据第十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物价部门工作人员提醒市民,国庆节期间如发现经营单位有乱涨价、变相涨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可随时拨打举报电话12358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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