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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全面清理卫生机构长期债务
  • 2011年10月0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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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10月2日讯(记者 李钢)1日,省政府公布我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提出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长期债务。

    通知规定,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指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的债务。债务计算时间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形成的债务,各地参照本实施方案自行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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