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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依法保护民间慈善行为
  • 2011年10月1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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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日,记者从山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了解到,成立基金会门槛较高,最低需要200万元的启动资金,还需要有专门的工作人员和办公场所。而类似“手足情深爱心基金”、“王玲特困生救助基金”等小型民间爱心基金,明显不符合申请条件。

    类似没有挂靠在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名下的小型民间爱心基金,省民间组织管理局韩学斌副处长表示,这种民间的慈善活动属于个人行为,应该鼓励。目前,对于这样的基金,国家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专门管理的部门,“这种基金怎么成立,怎么管理,谁有权募集资金,目前法律上还是空白。”

    “这类民间小型爱心基金的出现可喜可贺,值得珍视。”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社会学系教授王忠武表示,慈善应该是一种全民的行为,西方的慈善大部分来自民间,中国这种民间自发自愿的献爱心行为,难能可贵,需要鼓励和发扬光大。“这类民间慈善的出现对于慈善事业是一种很好的补充,应依法加以保护。”

    而对于此类民间基金的未来,王忠武建议政府相关部门积极引导、依法规范,让其健康发展。“不一定非要把它们纳入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名下,不一定非要收编。”

    10日下午,正在美国访问的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原司长、现为北京师范大学壹基金公益研究院院长的王振耀,在个人微博上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表示,此类基金是一种很好的创新,公益慈善应该鼓励这样的行为,当然还要进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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