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13日讯(记者 牟张涛 通讯员 王宪清 刘晓) 近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德州第一例判处死缓限制减刑执行案生效执行。
2010年6月23日,德州市人王某与恋人杨某因是否应买电动车一事在租住房内发生争吵,杨某准备离开时,气头上的王某将其拉回并推倒在床上,骑在其身上用右手猛掐其颈部气管致杨某死亡。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到案的王某进行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因琐事将其女友杀害,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被告人王某并非预谋作案,且到案后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有悔罪表现以及本案的起因等实际情况,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但法院同时认为被告人王某心胸狭隘,因琐事即剥夺他人生命,人身危险性较大,根据其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应对其进行死缓限制减刑。
“就本案而言,死缓限制减刑意思为,王某缓期执行期满后如减为无期徒刑,服刑期不得少于二十五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服刑期将不能少于二十年。”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介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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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