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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污染防治出新规
俩外地黑烟车首进青岛被罚
  • 2011年10月1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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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13日讯(记者 杨宁 通讯员 江丰登) 13日,两辆外地牌照的“黑烟车”刚驶入青岛市区就被罚。针对全省出台的机动车污染防治新规,外地“黑烟车”首次被发现不再备案,当即处罚200元。 

    国庆长假过后,全市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首次根据10月1日实施的《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新规联合上路执法。13日下午,记者跟随执法人员

    来到重庆南路的检查

    点,交警拦下了一

    辆烟台牌照的旅游大巴车,司机按照要求下车接受检查。交警先核实了司机的驾照、行车证和“黄绿标”。随后,环保执法人员坐进驾驶室,踩了一脚油门,车后立即冒出浓浓的黑烟。车后的执法人员都躲到了一边。面对此景,大巴司机也不解释了。交警立即开出200元的罚单。 

    “新规定出台后,外地‘黑烟车’的司机就不要有侥幸心理了,只要发现就处罚。”据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副主任王延进介绍,在此之前实行的是青岛市的条例,外地号牌机动车首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记录在案,再次发现才会被处罚200元。 

    据介绍,在新规实施之前,共有117辆外地冒黑烟车辆被记录在案,但由于车辆的流动性和技术手段的限制,仅对两辆再次发现冒黑烟的外地车进行了处罚。 

    在当日的执法行动中,执法人员共发现冒黑烟车5辆,无环保标志车12辆,罚款3400元。其中,两辆外地冒黑烟车当即被罚200元。

    此外,《省条例》对于停放地监督抽检超标未复检车辆的查处、未按时参加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车辆的查处、擅自拆除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等违法行为的查处也做了严于或不同于此前青岛市的条例规定,对于以后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提供了更全面的执法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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