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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理财公司不得吸储放贷
  • 2011年10月1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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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10月13日讯(记者 刘铭)日前,聊城市出台《聊城市投资理财类公司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投资理财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定数额,投资理财类公司不得吸储和放贷,原则上不允许市辖区以外的投资理财类公司在聊城设立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吸收聊城市以外的股东入股。

    该办法规定,投资理财业务是指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融资咨询、投资顾问、资金中介等行为。投资理财类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活动。

    设立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向工商部门提交申请书,章程草案,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法人股东的企业信用报告,个人股东的个人信用报告、资金来源证明;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按照规定,市辖区内投资理财类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聊城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需按新设立公司的要求,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部门提交文件、资料。原则上不允许市辖区外投资理财类公司在聊城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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