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110110消息(记者 王海龙) 在某银行工作了5年多的张某,因为怀孕被公司辞退。张某向济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经过调解后,10日银行赔偿张某经济补偿金共计1.5万元。
据了解,2006年5月份,从财经学院大学毕业的张某应聘到济宁某银行做柜员。工作5年后,张某的工资也从开始的1000多元增长到3000多元。但是今年6月份,怀孕后的张某被银行领导“约谈”,以岗位调整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合同关系。此时,张某意识到可能是因为自己怀孕,担心将来会影响自己的业务工作,领导做出了如此“调整”。
被辞退回家的张某咨询律师后得知,根据劳动法规定,女工怀孕期间,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9月初,张某来到济宁市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委员会,将单位推上被告席。
经过审理后,劳动仲裁委认为银行辞退怀孕女工张某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最后,在劳动仲裁委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银行支付给张某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