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陈女士近日向记者反映,三个月前,她在房主王女士那里看上一间门面房,想要租下来做生意,于是先交了1000元押金。过了一两天,在还没有签订租赁合同和没有使用房子的情况下,陈女士因为个别原因不想再租这个房子了,遂向王女士说明了情况,王女士答应退还押金,但要求等房子租出去以后再退。可事后王女士迟迟不退押金。
18日,记者电话联系上房主王女士,她说因为陈女士交了押金而事后又反悔,导致她的房子两个月后才租出去,如果陈女士想要回押金,必须赔偿她两个月的房租。
记者就此纠纷咨询了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的王自豪律师。他分析,根据双方的约定,该1000元的性质属于押金,在合同解除或双方约定的条件满足时,房主应当将该1000元退还。如果双方对租赁期限没有明确约定,属于不定期租赁,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从本案例看,陈女士虽然交纳了1000元租房押金,但租赁期限、租金等还没有明确约定,双方的房屋租赁关系并没有正式建立。陈女士退房时经过了房主的同意,因此陈女士有权要求房主全额返还该1000元押金。
记者 崔洪英